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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特客戶端·深圳新聞網2022年8月2日訊(記者 張玲 鐘亞萍 翁任瑩 實習生 徐櫻耘 劉迪)即將于2023年1月1日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立法的形式確立“生前預囑”制度,要求醫療機構在患者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者臨終時實施醫療措施,應當尊重患者的意思表示。
生前預囑是否意味著放棄治療?可通過什么方式立生前預囑?執行中會涉及怎樣的觀念變革難題?日前,一場關于生命、醫療、法律的研討會來了四位職業背景不同的嘉賓,她們用近3個小時的時間探討生命如何體面謝幕,生前預囑如何落地。
這四位嘉賓是:
深圳生前預囑推廣協會會長、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老年醫學科主任醫師 李瑛;
深圳公證處國投綜合部部長、深圳首例“生前預囑”公證員 劉穗梅;
深圳市衛健委法律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深圳市律協醫療衛生健康委員會主任 范秀玲;
盈科全國婚姻家事委員會主任、廣東省律協婚姻家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杜芹。
法律“玲”距離欄目在研討會現場與她們一一對話,聽聽她們從各自專業領域角度如何看待生前預囑這一創新制度。
研討會現場李瑛、范秀玲、杜芹、劉穗梅(從左到右,從上往下)。(翁任瑩 徐櫻耘 攝)
公證機構辦理生前預囑有優勢
法律“玲”距離: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頒布后,目前深圳簽署生前預囑的人多不多?
劉穗梅:目前來咨詢的人越來越多,實際辦理的人數也在逐漸增長,當然也有很多人處于觀望的態度。因為聲明書中有關于“五個愿望”的勾選內容,其中涉及非常多的醫學術語,我們希望患者在來辦理之前,能夠去跟相關的專業人士進行溝通,也一定要跟家屬做一個深入的交流,當你真正理解并接受“生前預囑”的概念時,再來辦理。
法律“玲”距離:在公證處辦理生前預囑有哪些方式?
劉穗梅: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跟意定監護一起搭配來做,監護人通常為患者長期比較信任可靠的人,這樣對于患者的生前預囑的執行度更有保障;另一種是單獨做聲明書的形式立定生前預囑,如果患者與自己的法定監護人在生前預囑的問題上沒有任何分歧、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時,單獨采用聲明書的形式也是可以的。
【名詞解釋】意定監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意定監護制度,具有普遍保護完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重大意義。
法律“玲”距離: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到公證機構辦理生前預囑的原因是什么?
劉穗梅:公證介入生前預囑有明顯的優勢。第一,公證機構不以盈利為目的,具有中立性、客觀性和穩定性,也因此具有非常強的群眾基礎,市民的信任度高;第二,經過公證的法律文書有非常強的證明效力,當事人只要提供了公證書,是可以免于舉證的;第三,公證機構是由一支專業的法律隊伍來組建的,其對法律的理解和生前預囑定力的法定程序都更嚴格和完善,有賴于其檔案保密制度,患者所做的生前預囑,其子女后代都可查證;第四,經過公證的生前預囑都會有一個二維碼,當事人或者醫療機構通過掃描即可核實其真實性,也可致電公證機構進行核實,非常便民。
劉穗梅接受法律“玲”距離的采訪。(翁任瑩 攝)
簽訂生前預囑≠放棄急性醫療
法律“玲”距離:不少市民擔心,簽訂了生前預囑,萬一真的有什么疾病需要搶救的時候就不救了?對此,您怎么看?
李瑛:這是一個普遍存在的誤區。其實,生前預囑的服務對象與急性醫療無關。急性醫療是指一個人發生了急性的、嚴重的、危及生命的疾病,例如急性心肌梗死、中風、交通意外或者自然災害等,導致生命垂?;蜮?,如果這個時候沒有醫療救治可能就會死去,但是如果使用現代強力的醫療手段救治,他可能會存活下來,甚至恢復到正常的生命狀態。
而生前預囑的適用對象是指患者在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也就是一些疾病經過了長期的反復治療,仍然在惡化,經過專家的專業評估后,也認為無論通過何種救治手段都不能讓患者的病情再有好轉或者治愈的可能,這時候才能夠啟用生前預囑。
法律“玲”距離:深圳生前預囑協會接下來有什么計劃?
李瑛:生前預囑協會的主要使命還是推廣,尤其是在立法后,協會會更大力度地去宣傳生前預囑,會在做好生命教育的同時,對于立法實施過程中可能會遇到的一些問題,積極提供咨詢和建議。
李瑛接受法律“玲”距離的采訪。(翁任瑩 攝)
醫療知情同意權“向生”生前預囑“向死”都是對生命全周期的呵護
法律“玲”距離:生前預囑與醫療知情同意權是一種怎樣的關系?
范秀玲:這兩者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它們的共同點就是尊重患者的醫療自主權,也就是尊重患者的生命權。但從告知的主體、內容、目的來說,它們都是不一樣的。
醫療知情同意權幾乎涵蓋了所有的醫療活動,它是對患者在緊急救助情況下可能潛在的一些風險的告知,并且在執行過程中有法定的履行要求,比如書面簽字、視頻錄像、口頭告知等。
而生前預囑是患者在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患者提出通過緩和的治療來結束生命,放棄插管等給人帶來痛苦又無濟于事的醫療救治手段,并且在執行過程中有嚴格的規定,必須是本人真實意思的表達,還需要經過公證或者兩人以上的見證。
概括來說,醫療知情同意權是一個“向生”的過程,而生前預囑是一個“向死”的過程,但兩者其實都是對生命全周期的一個呵護。
法律“玲”距離:您怎么看生前預囑在深圳立法的意義?
范秀玲:深圳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在醫療健康領域先行先試,這也是踐行民法典的立法精神,維護生命的安全和生命尊嚴。
對生前預囑的立法,體現了充分尊重患者的醫療自主權,減少不必要的醫療資源的浪費,也避免患者家屬在遇到親屬臨終時要面臨兩難的選擇,緩和醫療人員的心理壓力,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范秀玲接受法律“玲”距離的采訪。(翁任瑩 攝)
從立法到全面推行仍需克服一系列難題
法律“玲”距離:《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將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實施。從現在開始到正式實施期間,生前預囑制度的推行還將面臨哪些難題?
杜芹:我認為主要有三個難點。一是送達難。即患者簽署來生前預囑,如何讓醫療機構知道,如果關鍵時刻患者陷入昏迷、親屬又不在身邊,那么醫療機構如何獲取呢?我個人建議,應該設立一個專門的生前預囑系統,該系統可以鏈接醫院和公證處,這樣市民可以很方便地將自己設立到生前預囑上傳到這個系統,方便醫療機構等進行查詢。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就是如何變更或者撤銷生前預囑。有人建議可以口頭進行撤銷,我認為是不太恰當的。生前預囑的設立要經過嚴格的程序,需要經過當事人慎重地考慮做出決定,撤銷不應太隨意。
第三點則是如何判斷什么是“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通常來說應該由醫生去判斷,那么醫生判斷的依據是什么,是依據醫學知識、診療規范,還是自己的經驗呢?對于不同地區、不同醫院、不同醫生來說,都會是不一樣的。那么這個評判標準是否要全國統一?我想具體的實施細則有待在實踐中一邊實踐一邊摸索,再去規范細化。
范秀玲接受法律“玲”距離的采訪。(翁任瑩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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